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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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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7-10-189:23:00专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济南市规划局就?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的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06年度立法方案,?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
第十四条根底资料要求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经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形图。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审议、审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时,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就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会。
第十六条规划方案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之前,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告城市规划草案名称、编制机构名称、公示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意见反应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规划的公布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的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因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开展导致规划范围内用地功能和布局、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成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实际动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引导性成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用地原那么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模。
进行各项建设,不得改变城市公共设施、根底设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规划用地性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选址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选址用地意见申报表、现状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济南中心城以内、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已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不再批准村民住宅选址手续。
第二十二条专业审查
建设工程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国家平安、消防平安、环境保护、名泉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城市绿化、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选址意见书的效力和有效期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是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方案立项的依据之一。
村民住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确需延期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城市规划区内已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领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一)征用土地的;
(二)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涉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的;
(四)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条件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
(审批、核准或备案)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立项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或用地协议等材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组成局部。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