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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评判标准探折]评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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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评判标准探折]评判标准.docx

上传人:飞行的振中 2022/4/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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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偷税罪评判标准探折 ]评判标准
我国《刑法》 第 201 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构成偷税罪; 对多次犯有偷税罪而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与其它经济犯罪不
。由于企业的应纳税额随企业的规模变化而不断变化, 放在复合标准下, 往往会出现前期构成偷税罪的行为在本期已不构成偷税罪或者在前期不构成偷税罪的行为在本期已构成偷税罪等情形。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此外,企
业如果大量已销货物被退回, 就会大大降低当期应纳税额; 如果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则又会大大提高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 这些企业所难以预测和控制的事件最终都会影响到对企业偷税罪的认定。
三、给予了纳税人规避法律的空间
在数额加比例的复合的标准中, 偷税数额具有客观性, 纳税人一旦偷税, 其偷税数额不可能被改变, 而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则具有可变性, 纳税人可以通过人为提高应纳税额进而降低比例,规避刑法的处罚;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应纳税额最大的时期进行偷税以规避刑法的规定。
,以降低比例。复合
标准的运用使税收筹划的技术可以被堂而皇之地引人偷税领域,
偷税者因此可以进行最佳偷税筹划。如甲公司 1999 年 5 月偷税
万元,应纳税额为 500 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
%,超过了 10%,已构成了偷税罪。 甲公司为避免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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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提高应纳税额 26 万元,使应纳税额提高到 526 万元,从而使比例降低至 %,最终使刑法不能处罚。 而人为提高应纳税额的方法很多, 其中有的方法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 而有的方法则是无代价的。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为了不抵扣进项税额以提高应纳税额,只需把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弃或撕毁就行。 又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而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 因为增值税的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的税率,所以,纳税人只要故意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就可
达到提高应纳税额的目的。 上述两种方法的采用使纳税人增加了一定的支出,这是一种规避成本,纳税人往往在偷税利益、刑事
处罚的代价与规避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以获得最大利益。 不存在规避成本的方法也较多, 如纳税人在偷税以后通过增加产品销售量的方法提高应纳税额, 可以把企业对外的产品馈赠、 产品赞助
以及用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等计划提前到本期以提高应纳税额, 也可以把企业用现金发放福利的计划改成用本企业产品发放福利
以提高应纳税额。
,以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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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新建厂房占用耕地的, 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