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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交通事故代理意见.doc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22/4/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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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交通事故代理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谭xx、石xx等四人因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你院,在上诉过程中我依法接受到本案四上诉人的委托以及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谭xx、石xx等四人因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你院,在上诉过程中我依法接受到本案四上诉人的委托以及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认真的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发现如下书面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依法支付交强险,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被上诉人颜xx既是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又是车辆的管理人,并与作为保险人的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且有驾驶证件,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均作为了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合同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而本案中被上诉人颜xx的车辆是缴纳了责任强制险的,因此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没有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决定,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从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结合本案的案情,保险 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上诉人颜xx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中,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时,投保人颜玉白已经如实行进了告知,从保险合同书就可以证实这一点,保险公司填写的车辆及驾驶证属于投保人颜xx的,是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自愿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第二,作为投保人的被上诉人颜xx在投保时没有故意隐瞒行为,不符合有解除保险合同之事由。第三,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被上诉人颜xx与被上诉人续签的保险合同期间,其限期已满两年,更不存在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拒赔理由;第四,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被上诉颜xx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