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2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jl201801 2022/4/15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弟一早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拓展信贷市场,适应朝阳地区百
万亩设施农业建设发展需要, 规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须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
(二)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原则上执行分期还款。
(四)抵押物所在的乡、村、农业设施证号等。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抵押物登记。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参加农业设施保险的,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 偿人。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废除和终止。
第八章抵押物登记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农业设施抵押须经县级 (含)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并取得他项权证。
第二十二条 农业设施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金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 权人应当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须在抵押物办理有效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方可按照 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行社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 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查、落实放款条件。
第九章贷款支付与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
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
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
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经办机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
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 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贷款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 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
用途。
第三十四条贷款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省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业设施抵押
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