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交 流
 
第二十三条 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
第二十四条 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职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
(一)相同经费来源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三)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
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或者经费自给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选聘条件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招考招聘。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事业单位中,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经费来源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职位数的,应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内部竞聘的方案及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职位数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
(一)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
(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第五节 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员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单位的名称、类型、批准成立文号和登记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受聘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及住址等,并具有聘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其他条款。
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职员聘用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职员退休或退职;
(二)职员被开除;
(三)职员死亡。
第三十条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事业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出编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职员应将属聘用单位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
 
第六节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 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事业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约定的培训费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聘 任
 
第三十六条 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具有在单位聘任相应职位的资格。聘任应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职员职位聘任,用人单位应与职员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职责的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职位的,须签定兼任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选举制的职位,其任职人员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