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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nnimy 2022/4/16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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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XX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第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有《XX省居住证》,或者领有《XX省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在按照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