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29项自查内容
文件依据和处罚条款
一、财政资金支出不合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4个:
1、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是否全部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没有发放现金。
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18号)第七条规定: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违规处罚:根据财库[2006]18号,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2、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问题(即以2005年发放项目和标准为基础,不得新设项目、不得提高标准)。
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林人发[2005]121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津贴补贴清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办人字〔2005〕63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资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违规处罚:厅字[2005]10号文第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挪用项目资金的问题,具体包含以下2种情况:
(1)是否存在用项目资金弥补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加班费的问题。
(2)是否存在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以预算批复的使用范围为准)的问题。如将行政事业项目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将项目资金用于购车、高标准装修、支付房租、单位住宅供暖物业费、职工医药费补贴、购置资产等;将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用途。
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第二十九: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违规处罚:财预[2007]3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挪用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包含以下2种情况:
(1)差旅费、会议费、出国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是否存在用财政资金支付关联单位(即上下级单位或兄弟单位)服务费大大超过成本,且明显高于市场同等服务价格的问题(比如课题费、软件开发费、业务委托费等)。
政策规定:差旅费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办行[2007]49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会议费标准《国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出国费标准《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培训费标准《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40号)
违规处罚:财预[2007]3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