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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那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修改申请书、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根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淹及排气筒的水中运用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的
〔七〕保险机动车自身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赔付的损失及费用。
第十条 其他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
应以修复为原那么,尽量修复。修理前不管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展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缘由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回绝赔偿。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特约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举荐具有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展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举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展修理。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换件特约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车龄在一年以内的机动车,对其损坏的外观覆盖件赐予更换;车龄超过一年的机动车,对其修理费用超过更换费用50%的外观覆盖件赐予更换。被更换的外观覆盖件归保险人全部。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下述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容许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容许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根据以下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担当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确定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确定责任免赔率为15%。
第五条第5、6款所列
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确实定免赔率。
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 摩托车损失不实行第十六条的免赔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确实定免赔率。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确实定免赔率。
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