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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本(document 3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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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本(document 3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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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四)造成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
(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损害,或者影响单位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挤提事件的;
(六)造***员死亡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资产损失赔偿
资产损失是指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金、贷款、实物、债权和其他权利的减少或灭失。资产损失金额,特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能够确认计量的直接资产损失额,不含其间接影响及损害。
发生资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和方式:
员工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应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的,在有权部门确立的追偿期内,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全额追偿;属多个直接责任人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按其他直接责任人每人赔偿金额的3倍赔偿;
(二)截止追偿期满,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挽回损失的,按损失余额的相应比例追偿间接责任人。追偿间接责任人的,不能免除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责任;
追偿间接责任人的比例为(按以下比例采用累进制方法计算):
(一)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4%赔偿;
(二)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3%赔偿;
(三)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2%赔偿。
赔偿总额超过损失金额的,则根据实际损失按比例分摊赔偿。
如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使资产损失最终全额挽回的,经有权部门核实确认,对于间接责任人的赔偿资金,可按原赔偿的相应额度和比例清退。
赔偿款项只能用于弥补损失,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支、挤占、挪用,有关账务按信用社会计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信用社损失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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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相关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信用社内部对于特定事项的资产分类结果、会计核算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认定意见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认定应当依据信用社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二)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三)损失额以调查认定结束时间为止计算,调查期间所挽回经济损失不纳入损失额。
第三节 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