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标联[2009]84 号) 发布时间: 2013-05-27 作者: 浏览次数: 410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标准委【发布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 号【发布日期】 2009-03-08 【生效日期】 2009-03-08 【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九年三月八日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 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 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十三、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