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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

上传人:住儿 2022/4/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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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申加强 张娟 一、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
因此,涉及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依据其性质分别通过“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福利”项目核算和反映。根据讲解所列示的内容,在企业是依照“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而进行会计处理。但就其内容的性质有的不属于所得税法所规范的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因此既不能单独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内容作为税前扣除的数额,也不能将“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福利”两个项目的内容加计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数额。对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列示的项目数额,应当划分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的关注点

(1)关注工资总额与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即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要注意与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区别(强调服务的连续性和周期性);同时,员工应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这里的发放不等同于发生。关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残疾人和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基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加计扣除的工资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2)关注以往年度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按照(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注: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且企业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提供证明材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





(3)关注票据的合法性。在账务列支的基础上还应当查验实际发生的原始凭据,如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挂应付项目则不能扣除。若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防止税务稽查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参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