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发布日期:1994-4-15 执行日期:1994-4-15 颁布单位:WTO
各成员方,
考虑到埃斯特角宣言中部长们一致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的贸易限制和扭曲影响相关的关贸总协定条款的执行情况之后,应适时谈判制定为避免给贸易造成此类消极影响所必需的进一步规则”;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为跨国投资提供便利,以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贸易、发展和财政的特定需求;
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将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
兹作如下决定:
第1条范围
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议下称“投资措施”)。
第2条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任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各项规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
,请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
第3条例外
1994关贸总协定项下的所有例外规定均应在适当情况下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4条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权以1994关贸总协定第18、1994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协议以及1979年11月28日采纳的“为国际收支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宣言”(BISD26S/205——209)允许成员方背离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规定的范围和方式暂时背离上述第2条的规定。
第5条通报与过渡安排
,各成员方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所有正在实施但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在对此类投资措施普遍或特定适用情况进行通报时,还应通报其主要特征。
,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7年。
,货物贸易理事会可为证明在履行本协议方面有特殊困难的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延长消除根据第1款所通报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时期。在考虑此类请求时,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该有关成员方自身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
,成员方不得修改按上述第1款通报的任何投资措施条款,使其背离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确立的规定,从而加大与上述第2条规定上相符的程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前180天内通过的投资措施不应从上述第2款中规定的过渡性安排中受益。
,为了不使受按上述第1款通报的任何一项投资措施约束的已有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成员方可在过渡期对新的投资仍适用同样的投资措施:(1)若这种投资的产品与已有企业的产品相同;和(2)若为避免扭曲新投资与已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所必需。对新投资按此条件适用的任何一项投资措施均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此类投资措施条款与那些适用于已有企业的条款等在竞争效果方面应是同等的,而且应在同一时间予以终止。
第6条透明度
,各成员方重申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