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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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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程序

本文从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势必性启程,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并将破产重整制度于和解制度进展了比拟,最终落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笔者认









论破产重整程序

本文从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势必性启程,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并将破产重整制度于和解制度进展了比拟,最终落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破产重整程序于破产清算程序及破产和解程序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关系,将清算与和解并列,作为破产程序起先的两种方式是科学的模式;其次要明确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不仅适用国有企业,同样适用非国有企业,但非全民全部制企业法人所适用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均不能等同于全民全部制企业;再次,建立特地监视破产重整程序的机构,是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保障,也是执行破产法的最有效的途径,制定破产重整人监视制度,对重整进展经常性监视,最终,制定关系人会议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及股东等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关系人会议的监视作用。
  破产重整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中的一个组成局部,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并将破产整顿程序置于和解程序之中。破产重整系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对具有重整缘由和重整实力的债务人进展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逆境,重获经营实力的特别法律程序。其根本特征有四个:一是启动的私权化,重整程序只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起先,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动重整程序。二是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国家干预主义原那么。三是程序的优位化,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一经遇及重整程序,都要短暂让位。四是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理债务人的对外债务而且更要从根本上复原其生产经营实力。这四个特征相结合,使之同其他类似的程序制度区分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和解和整顿”局部虽然规定了破产整顿制度,但将他同和解制度联为一体,整顿程序中行政干预色调较浓,且自身亦未形成体系。因此,创制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制度遂成为重要的课题。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势必性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开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
  从历史上考察破产重整制度乃萌生于19、20世纪之交,并在20世纪30年头得到开展。主要地看,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开展仍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一是经济因素,另一是制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