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建筑节能网-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9月8日 15:26:15 星期三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建材备案预审| 相关下载| 专业委员会| 备案查询
| 科学发展观| 能效公示| 关于
节能宣传周
大型公建能耗监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企业) 备案申请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企业) 备案复审换证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企业) 备案(省换市)申请
----------------------------------------------------------------
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材料申请
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材料(部品)目录复审换证
----------------------------------------------------------------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复审换证
----------------------------------------------------------------
审批登录
备案证表格
推广证表格
认定证书表格
节能监督表格
能耗分项计量
节能门窗委员会
新型墙体材料委员会
化学建材委员会
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委员会
可再生能源应用专业委员会
配电与照明专业委员会
采暖和空调专业委员会
理论学习
自身建设
学习风采
意见建议
学习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其中,农民自建住宅仅适用本条例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鼓励和扶持性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