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态补偿的多维度分析
张丽君 摘 要:生态补偿涉及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但由于各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追求价值不同,导致对于生态补偿的界定也不同。生态补偿概念的模糊也导致了在具体实践中该制度运行不畅。因此,本文通过使弃物,但是当经济快速发展,人与环境无法相协调时,大量的环境问题产生,可以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反过来又限制了经济的增长,但是环境问题的解决必然还是要依赖于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所以为了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获得最大限度的资源,人类必须进行生态补偿。然而,经济学界对于生态补偿也存在两个层面的界定。一是修复劳务成为双方交易的标的,劳务的接收方需要给予相应的报酬。二是从外部性内部化的角度来定义生态补偿,让购买生态保护产品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从而激励生态产品的生产者从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领域。
所以,从现有的生态补偿概念来看,生态补偿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一种是对人行为的补偿,也就是说生态补偿的产生是为了应对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而对行为的规制和补偿,是双方交换的结果,其并不涉及对生态系统的补偿。而另一类则是不仅包括对人的补偿,也包括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不仅使私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也使社会的生态公益得到实现。但是这样一种列举的定义方式更多的是将分属不同层面的“补偿形式”放在一起,“而且经济学的生态补偿理论具有功利性色彩,缺少人文关怀以及对于生态补偿的存在依据也缺少根基性的审视。”[3]其并没有真正揭示生态补偿的本质。经济学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概念是法学视角下生态补偿概念界定的重要基础,其概念界定的不清,也导致了法学上概念的模糊。 3 法学视角下的生态补偿
法学视角下的生态补偿的概念自然是要借鉴经济学上的概念,甚至在有些文献中,直接引用经济学的生态补偿概念,没有经过法学语言的转化。但“效率”优先,以外部性内在化为研究目的的环境经济学的人性标准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关注的是可持续增长,其以个人为本位,其理性是经济理性。经济学视角下的生态补偿与以“生态理性经济人”为人性标准,以整体主义为本位的、以公平为理念法学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概念相比,既存在一定的继承性又存在独特性,而且法学制度要以权利义务为中心,还要考量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关系,否则各项法律制度混淆在一起,不仅为法律适用带来不便,也浪费法律资源。所以法学层面的生态补偿是当新的生态利益出现,其如何与旧有的经济利益互相协调,其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重新配置的过程。当然,以权利义务为中心,还必须要解决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地位问题,因为,只有相关主体地位确定后,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才能进行明确,或者说,主体是权利、义務、责任所要依附的关键。否则主体地位的不清晰,主体责、权、利不清,就只能任由“悲剧”的发生。广义上的生态补偿实际上是将环境保护中相当大一部分制度都纳入了生态补偿的范畴。对此,学界或赞同或修正。通过对各位学者观点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学界对生态补偿的涵义并未达成一致。事实上,当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产生时,肯定是因为旧有制度无法解决新利益的保护,否则如果旧有制度能为新型利益提供保护,新制度没有产生的必要。因此,当我们去定义生态补偿制度时需要将其与现有的制度进行划分,避免出现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多项现有制度,容纳性过强导致其失去其特性。从现有的观点看,学者们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因环境影响(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导致的生态系统损害的补偿是否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具体到制度上即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否属于生态补偿制度范畴。
此处用环境影响,而非环境污染,是因为环境污染的范围过窄。首先,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依据污染物性质不同,可分为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污染具有污染后果中存在“环境质量恶化”的否定性评价以及污染物是外在于环境要素的有害物质的特征。然而,这一概念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挑战。以大气为例,大气本身组成物质的二氧化碳是否是污染物?大气经过长期的演化,其组成成分之间的比例基本上是维持不变的,但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这个比例平衡开始被打破,随着对能源需求量的增多,二氧化碳的含量相应增加。然而二氧化碳是否是污染物,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依目前法律对污染物的界定看,污染物都是外在物质。像细颗粒物()是排进大气中的外来物质而非其本身固有成分,其应是有害的但非一定有毒。而二氧化碳则不同,“其是大气的固有成分,也是不可或缺的成分,同时二氧化碳的作用既有正面的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