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鄱检捕审字(2006)38号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本院2006年3月1日接到鄱阳县公安局刑提捕字(2006)45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顺民、杨早回涉嫌盗窃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检察员王红梅、助检员熊剑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了权利义务,核实了有关证据,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张顺民,绰号“鼓鼓子”,男,28岁,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鄱阳县团林乡团张村委会张家村。因涉嫌盗窃罪,2006年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1996年6月,因犯抢劫、盗窃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未发现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2、犯罪嫌疑人杨早回,外号“三坨子”,男,31岁,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原在鄱阳县辉煌制米厂工作,家住鄱阳县鄱阳镇长沙庙十二号,现在逃。
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006年1月31日晚10时许,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接匿名举报电话:鄱阳镇帅特龙路口处有名惯犯,名叫张顺民,专门与他人合伙盗窃,团林团张村人。刑警大队出警依法传唤张顺民,对其进行讯问,张顺民交待了其于2005年7、8月份与他人合伙盗窃鄱阳酒厂附近平房内氧气瓶17只。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被害人、证人,该案告破。2006年2月1日鄱阳县公安局对张顺民盗窃案立案侦查。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详见提请批准逮捕书。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就是犯罪嫌疑人杨早回参与盗窃缺乏充足的证据证实。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康平生2006年2月1日在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供述:2005年7、8月份的一天,傍晚大约7点钟左右,我到杨早辉家,他家门口有一辆蓝色四轮用车,矮子和北关人都在。晚9点钟左右,我们便按商量我到南边路口把风,杨早辉在北边路口把风,司机将车停在放氧气房子门口,矮子、北关人司机进去偷氧气瓶。上车后我们开车到了团林乡三十里康家村,我朋友外号驼子(又叫神仂)家,我叫开门,告诉驼子母亲放点东西在他那里。驼子不在家,他母亲不知道是偷来的
。第二天早6点钟我便到了神仂家,约8点钟矮子和北关人也到了,我叫了“柴湖佬”的三轮农用车,我、矮子和北关人将氧气瓶搬上车拉到吴桥镇放在徐远红家旁边一幢没人的楼房门口。下午4点钟左右矮子和北关人叫车搬走了十几只瓶,留下三只让我卖。他们将瓶卖到那里不清楚。
犯罪嫌疑人张顺民在2006年2月1日另有三份供述,2月23日有一份供述,均对其伙同他人盗窃氧气瓶的行为供认不讳,与获取的其他证据相吻合,可以成立。其供述的杨早辉(回)参与盗窃的事实,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映证。
2、被害人陈述
张训样(男,36岁,个体户,家住鄱阳镇管驿前后路78号)2006年2月1日在刑警大队陈述:我主要是从事工业氧气供给做鱼生意和水产生意的业主。大概是2005年阳历9月2、3日的一天晚上,因我的氧气瓶子存放在鄱阳酒厂门口旁边机米厂的一幢破瓦房内,被盗。那天早上,我赶到放氧气的房子发现大门锁被撬,大门边还遗留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