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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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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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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30 万吨以上;化肥生
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 40 万吨以上或复
混肥产量 80 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
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四)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需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
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
于企业投标量的 倍。
(六)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
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
“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
— 4 —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
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 4
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 3 名,前 3 名申请总
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
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 3 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
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第十六条 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
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 2 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
般为 5 万吨,均每 2 年招标一次。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
国性化肥专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
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 4 年,
春耕肥为 2 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
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 5 —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
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
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
行、国铁集团、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其中:
(一)春耕肥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
委、财政厅(局),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及时通知中标企业。
(二)钾肥、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
第二十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
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
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春耕肥)”。钾
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
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
标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
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
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
际承储时间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钾肥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时机,30 个工作日
内补齐库存。
— 6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
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
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
时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