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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金融信用缺失问题.doc

上传人:迎春文档 2022/4/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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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决金融信用缺失问题
李国鲜 一、金融信用的本质

现在我国企业普遍还存在着恶意逃废债行为,致使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金融信用状况很不乐观。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有了好的社会作用,它才能够存在与运转,但我国(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理解,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并且获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表现在获取决定贷款信息时,还表现在贷款获取后监督贷款人行为时。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随着金融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工具不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管理和分业经营的现状,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以来,股票市场接二连三的爆出内幕,说明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形式的启动,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更加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发展和完善。

三、解决金融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运作,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政府改变“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行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再次,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治法。
。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总投资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