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商)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价格鉴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委托方,下同)委托,依法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他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承办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需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价格鉴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可作为委托方处理涉案物品的价格依据。
第九条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每案鉴定标的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价格鉴定业务;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进行复核裁定。
各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本市、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每案标的在40万元以下的价格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价格鉴定工作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五名以上价格鉴定专业人员,其中,配备有一名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人员。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或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签名;《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二名同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人员只能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技术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定工作公正进行;
(四)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价格鉴定的;
(四)委托方要求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回避的理由成立的。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价格鉴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委托;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
(三)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进行调查取证、勘测检验;
(四)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