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苏发〔2006〕13号)精神,大力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进一步推进江苏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将其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实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是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筹建与认定及管理
第七条申请筹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须由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教育厅函请审批。省科技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将批复同意筹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可启动建设工作。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4、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经省批准筹建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经过一定时间的建设和发展后,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盖章后,可书面申请省科技厅、教育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和授牌。
1、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2、建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