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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doc

上传人:泰山飞鸟 2022/4/20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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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总工〔〕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
委〔〕号)精神,开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总工〔〕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
委〔〕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
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
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
会),负责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实施工
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
实施、审批、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
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动员、宣传、实施,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互助金
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基层工会参
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收取互助金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
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
职工)。
第四条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
实行独立核算, 专款专
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每年
向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元,
每期缴费一次, 在职工参加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 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
由管委会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职工医疗互助分期进行,每期为一年。首期
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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