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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法学院 2012级金融2班
2220**********
马兰
以古象刑论今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
摘要:
在罪与罚的人类社会中,罪与刑的均衡始终是一个至今人们常思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春秋时期象刑与今日罪刑相称的介绍对比出此原则的优越性,再通过罪刑相称的功能与实践来论证:刑法罪刑相称原则的价值合理性。
关键词:
象刑罪刑相称

春秋时期,孔子整理《尚书》,主张象刑,随后,荀子适应时代,在反对“罪至重而刑至轻”的象刑基础上发论,其原则是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使罪刑相称。时至今日,现代的罪行均衡发展意多指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之意。并且,罪刑相适应已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象刑与罪刑相称都是罪与刑均衡问题上的不同解决方式。象刑,符合儒家“仁”的思想核心。而罪刑相称则多是报应主义下衍生出的解决方式。
象刑的基本概述
象刑,即“象以典刑”,载于《尚书•舜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刑制记载。由于对“象”字的不同解释,出现画像说和垂法说的对立。画像和垂法是历代对“象以典刑”的不同解释。画像说早于垂法说,主要存在于周和汉,明清偶有之。画像说提倡轻刑,在当时就受到重刑论者的批驳。垂法说出现在汉以后,以唐宋为盛,而至明清。

画像说认为“古者无肉刑而有象刑”、“画衣冠异章服”。该说起于先秦,《荀子》、《慎子》等书作了记载。《荀子》记载:“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其面而已,蚤婴,共艾毕,菲对屐。”【1】《荀子》所载较略。《慎子》则有具体的记载:“有虞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屐当剕,以艾靴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当世用刑而民不从。”【2】
2. 垂法说
垂法说发源于伪孔传的“训象为法”。伪孔传先以象为法,进而发展为垂法。而垂法有两种提法。一是“垂以示人”,一是“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后者以南宋朱熹为代表,并为明清沿袭。训象为法有另一分支,训象为象其所犯,主要存于宋元。
罪刑相称原则概述
罪刑相称,即罪行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行均衡原则、罪行等价主义、罪责刑适应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等。目前,刑法界在对这一原则具体内容的解释上,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3】
整体层面,描述罪与行的对应形态。
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与刑的相对等,相均衡,解释的重心在于罪与刑相适应的本意。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4】
具体层面,分析对应的罪与刑的内涵。
强调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具有特定内容之罪与刑的相对等、相均衡,解释的重心在于相适应的“罪”与“刑”的本意。例,将罪解释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将刑解释为:预防目的。
综上所述,象刑实质上可以视为是轻刑,是架构于人的思想极度高尚的条件下,刑罚至轻,达不到整治社会的目的。象刑的重刑论者如荀子,否定象刑,认为其属于“世俗之说”,根本不足为凭。其观点是罪刑相称,极似当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报应主义的支持下,罚当其罪不偏不倚的做法才是经久不衰,具有稳定性。由此,两相对比,罪刑相称更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