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葛洲坝佳鸿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建立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葛集团办[2007]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佳鸿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佳鸿公司机关及各成员企业。本办法实施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包括长期职工和备案短期合同工):
与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满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自愿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对自愿中途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由职工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申请,企业同时停止缴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对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且未提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的职工,视同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企业年金缴费的分配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又要与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和对企业贡献大小挂钩,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
各单位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不能互相攀比和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建立企业年金
(一)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企业上年盈利并完成公司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上年度工资总额控制在佳鸿公司核定指标之内。
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低缴费比例(即降低效益调节系数),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企业上年度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2、享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2、授权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社保中心;
3、承诺在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年金支付条件时,不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二章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