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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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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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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的数值。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拟,可有—10%—+10%的偏差。
5 照明标准值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的规定。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1.9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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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V。
7.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平安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枯燥场所不大于5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7.1. 3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以下数值:
1 一般工作场所——95%;
2 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和用平安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
8 照明管理与监视
8.1 维护与管理
8.1.1 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 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平安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展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一样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展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 0. 1 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1 UGR应按公式计算: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适用于灯具发光局部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w>0.0003sr的情况;
3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6 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7 房间外表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外表以及此两个外表之间的墙面。
附录B 眩光值〔GR〕
B. 0. 1 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GR〕计算
1 GR的计算应按公式计算:
  
B.0.2 眩光值(CR)的应用条件
1 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