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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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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建设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以下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BSL-3/ABSL-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别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
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装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别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别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装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别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别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装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别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别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装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装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装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别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别离鉴定,食品、水、空气、
涉水产品、化装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3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别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别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装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录A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卫生部《颁发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61号〕附件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可按编制每人增加1 M2—3M2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的百分比为3%—8%基础上,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6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结合教育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