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配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适度监管权之依据
(一)防止存款保险基金的削减与损失
首先,存款保险机构绽开对银行的审查可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状况发生。其次,充分获得参保机构的相关检查信息,有利于存款保险管,缘由有二点。一是这样使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管权的主动性不高,产生“监管宽容”现象。二是信息共享机制虽然可以降低取得信息的成本,但在沟通机制缺乏时,存款保险机构也不能取得刚好的信息,存在信息传递过程的延误。
《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模糊的,缺乏可操作性,体现在详细的启动标准、方式、手段和措施方面规定的缺失,这就导致在对参保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会产生两个难题。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监管机构所作出的早期订正措施的威历遭到质疑,继而干扰其订正效率。二是早期订正行为的不行预期性,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详细交易活动的绽开。
相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了银监会行使早期订正权的启动标准“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早期订正措施的启动标准即审慎经营规则和六项详细订正措施,⑥“审慎经营规则”的详细内容体现在该法第21条。⑦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试行)》中相关条款依据资本足够率标准对商业银行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银行规定了相应的订正措施。此外,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涉及的早期订正手段适用的资本足够率标准进行了补充。但仅以资本足够率为核心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标准不足以衡量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还须要其他的指标加以参考。
《条例》第21条给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权,虽能够对投保机构进行肯定的约束,但缺乏威慑力。《条例》13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核查权。但这种核查权仅仅是启动银监会处理的前置程序,缺乏法定的强制和惩罚手段,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强制执行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示投保人的负责人及干脆责任人,或对投保人处以罚款,但不享有诸如限制投保人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拓展以及取消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惩罚措施。惩罚金额与违规收益相差较多,不会对投保人及其负责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罚款并不能有效阻挡高利率对投保人的诱惑,也不足以对投保人及其负责人产生威慑力。
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监管权阅历与启示
(一)审批职能
由于美国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参保方式,非联邦储蓄体系的州银行和非会员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若想获得投保资格,必需先由州管理局出具银行偿付实力的证明书,FDIC通过考察六种因素确定是否赐予其参保资格,该银行过去的财务状况及现在的经营状况、银行的资本足够性、银行的预期收益、银行的管理水平、银行的风险、银行所在社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状况。 (二)检查监督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FDIC可以对投保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行使检查权,投保银行须要以季度为单位向FDIC呈送财务报表,帮助其驾驭银行的经营状况,为现场检查供应参照。至于现场检查,通常涉及下面的内容。对银行资本进行检查,确定其评级。对银行资产的质量做出审核,明确其评级。对银行管理绽开调研,确定其评级。对银行盈利状态进行检测,绽开评级活动。对银行流淌性的检查与评级是现场检查的综合评级与处理。
(三)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