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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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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2/20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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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 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1999 年我院( 原六合县法院) 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是 1件4 人; 20xx 年上升至 4件 16 人; 20xx 年是 11件 15人; 20xx 年是 4件4人, 从我院近四年来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虽然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该类案件却并未减少, 而是呈稳步上升趋势。纵观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体主要是青少年, 涉枪犯罪并不是他们唯一触犯的罪名。在涉枪类的犯罪中,涉枪犯罪并不是罪犯唯一触犯的罪名, 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 他们所触犯的另一类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就我院 20x x 年审理的9 件涉枪案件中有4 件是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而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的,对于这类罪犯来说,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只是为了“撑门面”、逞威风, 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胆些, 更有利于其他犯罪的得逞。因此这一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 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也是较大的。我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也是考虑到这类罪犯其主观恶性较深, 社会危害性也较大, 对他们的处刑以判处实刑为多, 这也正符合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严惩要求。二、涉枪类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且以农民居多。在涉枪类的犯罪中, 另一类的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农民, 他们所触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罪。 20xx 年我院审理的 3 件涉枪案件均为此种类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均为农民, 他们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 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他们私藏、持有这些枪支目的只是为了平时打猎之用,并无它用途。正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 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 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构成了犯罪。他们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 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 才造成今天这种不守法的后果。对于此类的犯罪, 考虑到他们主观恶性不深, 社会危害性不大, 有别于那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一般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 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 一般处以缓刑。三、私营矿主为了追求更大利益,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由于我区部分地区地处丘陵、矿区, 一部分矿区的私营矿主为了能减少费用, 追求更大利益, 在没有通过正当渠道的情况下购进爆炸物, 而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自 99 年至 20x x 年我院审理的 5 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中就有 2 起是此种类型的犯罪。 99 年我院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就较为典型, 1999 年3 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在原六合县采石厂未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 同意本厂通过被告人林某帮该厂从溧阳市矿化工材料厂购买炸药, 被告人林某明知六合县采石厂无购买爆炸物品的“二证”, 仍帮助该厂与被告人姜某联系购买炸药, 姜在采石厂未向其提供“二证”的情况下,将 50 箱总计 吨乳化炸药从溧阳运至六合县冶山采石厂销售。我院在处理该起犯罪时, 被告人毛某在庭上供述到, 他也明知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领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