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颁布时间:2005-12-29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函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现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张象至李红霞
电话:(010)68552539 68516015
传真:(010)68553014 68516015
电子信箱:xiang710@, hongxiali@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引言
。
、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
、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结构和内容。
、计量和披露,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
定义
,其定义为:
(1)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列报,是指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财务报告的构成
: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利润分配表;
(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
(6)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执行。
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当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
编制基础
。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会计报表列示的一致性
,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2)企业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现原有的列示和分类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更为恰当。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会计报表项目的单独列示
,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会计报表项目间的相互抵销
,会计报表中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