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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1年
目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
建筑间距
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那么、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 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 应根据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那么, 与周边用地整合
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舞实施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工程; 禁止
实施经营性工程.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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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卞4§哽围
建筑性质高度 '、
一环线以内
一环线以外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低层住宅
(1〜3层)
40
35
多层住宅
(4〜6层)
30
30
中高层住宅
(7〜9层)
30
30
高层住宅 (10
层以上)
25
25
超高层住宅
(高度100米及100
米以上150米以下)
25
25
高度24米以下公共
建筑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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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24米及24米以 上100米以卜局层公 共建筑
35
30
高度100米及100米
以上150米以下超高
层公共建筑
30
25
厂房及库房
/
/
40以上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了上限值(除厂房及库房建筑密度指标);
2、 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 在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
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了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效劳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 容积率指标,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按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GB/T 50353—
2005)标准的规定计算,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那么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 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
,建筑密度按 (附表一)
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 10%,或者只有底层为了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
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土 ,建设
工程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土
高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 半地下局部假设为了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60%.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那么,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平安设 施需要,增强与周边工程的交通联系,、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开展空间.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平安、工程管线、建筑设计标准和文 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拟建工程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日照标准.
(一) 拟建工程为了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 老院、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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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该拟建工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标准要求.
(二) 当拟建工程周边为了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 拟建工程对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标准要求:
1、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GB50096-1999)>;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93) 2002版>;
3、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
4、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