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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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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15页).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rénkǒu)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打算生育(shēngyù)管理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应当进展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承受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指导,预防和削减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刚好终止妊娠。育龄夫妻遵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遵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打算生育效劳工作。










  第十二条 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淌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淌人口打算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淌人口纳入常住人口打算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淌人口打算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打算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打算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章 技术效劳管理
  第十四条 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打算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打算生育效劳手册和《打算生育免费技术效劳介绍信》供应免费根本工程的打算生育技术效劳。










  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制度和档案,并建立打算生育技术效劳免费根本工程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遵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供应打算生育效劳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淌人口打算生育证明。如不能供应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打算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违反打算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打算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嘉奖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打算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以下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2022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其次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22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其次个子女的职工,接着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遵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101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