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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uyinyzha 2014/11/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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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
贾林娟 036940
要写《德国民法通论》的书评,委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首先,我没有熟读《德国民法典》。当然,我国的民法理论基本上是继受德国法,读书的时候我只能凭对我国法的了解来读这本书,这当然就大打折扣了。其次,拉伦茨的思想很深奥、分析手法也独到。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德国民法典》进行阐述,作者参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学者论著,以其深厚的法哲学功底为基础对民法及其基本制度进行评析,从发展的角度思考民法理论。梅迪库斯也评价该书(1989年第7版):"作者对一切重要的材料都作了广泛的分析,分析的结论能够为实践所用,而且也经常为审判机关用作裁判的根据。"1再者,我不懂德语,而中文资料对拉伦茨和《德国民法通论》的介绍少之又少,一些相关材料也无从查起。所以,要写书评对我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只读过一遍该书的我--而且这遍已非常吃力,最多只能谈谈自己的一点零碎的读后感。
虽然有以上种种的困难,虽然我只读了一遍,但以下的感受是确定无疑的:这的确是一本经典之作,我因此受益很大。
一、十年磨一剑
拉伦茨考虑写此书时已经通过1953年出版的《债法教科书》奠定了在私法学界无可争议的地位。即使拥有这样高的地位,也没有令拉伦茨认为自己完全有资格写作民法总论,他谨慎的思忖:"其著者须具有对庞杂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学、法比较学、哲学与文学史的基本素养,并是抽象概括与条分缕析之高手"。"我自忖,无整整十年功夫,不可能写成。"2事实上,拉伦茨用近十一年的时间完成了这本***之作。
书中无处不体现着作者严谨科学的治学精神。比如作者在谈私法的渊源时写到:"通行的学说认为,法只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国家法律和****惯法。"然后注释写道:"'法律渊源'('Rechtsquellen')的用法是违反语言****惯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原因,是立法的行为****惯法的'渊源'是体现在****惯法中的共同法律信念。"3而从前我在读书时,第一次读到法律渊源时,以为是自然法或者公平、正义等,后来看到学者要么直接将法源分类为法律、法规等开始阐述,要么直接解释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总之,我虽知道这里的"法律渊源"不是指法律何以产生,而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但心中总有疑问:为何不指"渊源",还要用"法律法源"一词。今日一看,方知是"违反语言****惯的",顿觉清楚明了。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书中可以"解惑"的地方还有很多。
再比如作者关于《德国民法典》的思维方式分析中写道:"一部法典的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也取决于那个时代法律科学的发展状况以及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法。我们将法律的体裁分为三类,即个案列举式、抽象概括式和指令准则式。"之后作者提到了作为个案列举式法典范例的
《普鲁士普通邦法》,偏重于使用指令准则式的体裁以及简单易懂的语言的《瑞士民法典》,并中肯的评价了《德国民法典》作为高度抽象概括式法典的优点、不足以及改进方式。而对《德国民法典》的语言,作者则认为是"抽象的、不生动的","是令人遗憾的。《瑞士民法典》(ZGB)的制定表明,《德国民法典》并不是非使用这种语言不可。"作者的分析是公正的,站在一个高处,无偏见的对《德国民法典》进行评价。这对于我们的民法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