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篇)修编
(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二〇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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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制。
备注:平行、垂直判断及间距标注,山墙长度测量参照附录二图示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增加条款“差异性规定”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东津CBD、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段的建筑间距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附录增加道路等级测量标注图示)
表5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路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 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 W≤25米
W≤15米
H≤24米
12
10
5
3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2
10
6
5
50米<H≤10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12
8
8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退让城市主干路绿线不小于10米,退让城市次干路绿线不小于5米,退让城市支路绿线不小于3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②当小区内有多栋建筑临同一道路时,临街保持完整界面,以最高建筑取值。(取消)
③当建筑高度>100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
④增加条款: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4M的门卫房建筑,其退让主次干道路红线不小于3M,退让其他道路及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m,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超过该规模的门卫设施按上表退让要求控制。工业项目门卫房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⑤增加条款:建筑高度不高于 米的单层市政设施用房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M。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附录增加营业用房名词解释)
表6
道路等级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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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W≥40米
25米< W<40米
15米< W≤25米
W≤15米
H≤24米
15
12
8
5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8
12
10
8
50米<H≤10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20
15
12
10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对外营业用房或产生较大交通量的建筑,退道路距离应符合第十五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