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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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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docx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22/4/2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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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秦洪涛
一、法院送达难的背景
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有些签收不是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而是用圆珠笔或铅笔签收。
邮寄送达往往出现反复,效力难以确认。《民事诉讼法》及该法实施意见都规定了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具体的送达任务是由邮递员去完成,而法律没有规定邮递员可实施留臵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局只好将法律文书退回给法院,造成送达不能。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一)直接送达应拓宽送达范围,采取“随时随地送达”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法院人员发现被送达人,便可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如果被送达人拒收的,可现场留臵送达,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赋予法院工作人员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送达的权力,使其送达方式更为灵活。
(二)确立当事人的详细地址责任制
从起诉、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阶段,法院工作人员要告知案件当事人提供错误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将该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这种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针对原告盲目起诉导致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针对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针对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有误而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规定仅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并不适用,故应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上述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一律适用,确立当事人详细地址责任制度,以提高当事人自己对送达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惩戒、补救措施对当事人逃避送达,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除采取留臵送达外,从立法上授权人民法院对妨碍、逃避送达的,可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罚款直至拘留。对恶意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的,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实施室外留臵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家防盗门张贴即视为送达的权力,并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
(四)修改民事诉讼法,灵活适用留臵送达
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送达人员二人以上直接留臵送达为有效送达的权力;同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即把送达到“住所”扩大到“居所”。
(五)对“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删除
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以自己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