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节录)
(1971年9月10日经公民投票正式通过)
第一章国家
第一条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埃及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埃及人民努力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
第二条伊斯兰教是国教,阿拉伯语是正式语言,伊斯兰教的立法原则是立法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主权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
第四条阿拉伯埃及共和等为基础的阻止剥削并旨在消除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制度。
第五条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是政治组织。它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的,是代表农民、工人、士兵、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劳动人民力量联盟。它是这一联盟提高民主和社会主义价值、监督各方面全国行动和把全国行动引向既定目标的工具。
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通过其组织,在人民和承担全国行动职责的各种机构中进行政治工作,维护劳动人民力量联盟的权力。
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的基本规定,阐明了盟员的条件、联盟的各组织和通过民主方式从事联盟活动的保障。在联盟的组织中工人、农民至少占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由法律规定埃及国籍。
第二章社会的基本成分
第一节社会和道德成分
第七条社会建立在社会团结的基础上。
第八条国家保障所有公民机会均等。
第九条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的支柱。国家注意保持埃及家庭的本色及其所体现的价值和传统,与此同时,在埃及社会内部的关系中强调和发展这一本色。
第十条国家保障维护母亲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并为提高其才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对家庭尽的义务同其在社会上的工作相适应,保障妇女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领域中同男人平等,但不违反伊斯兰教立法章程。
第十二条社会有义务关心和维护道德,巩固埃及的真正传统。在法律范围内,社会应该重视高水平的宗教教育、道德价值、爱国主义、人民的历史遗产,科学的真理,社会主义作风和社会风俗。
国家有义务实行和巩固这一原则。
第十三条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光荣的。国家对此应给予保障。优秀工人要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赞扬。
不能把任何工作都强加给公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并为公共利益服务者外,劳动报酬应当是公平的。
第十四条担任公职是公民的权利,公职人员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国家确保、维护他们,并保障他们为人民的利益履行义务的职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不按照惩治制度解雇他们。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规定,退役军人、在战争中或因为战争而受伤的人、烈士妻子及其儿女在就业机会上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人民有文化福利、社会福利和卫生福利,并特别地有步骤地为农村提供福利,从而提高那里的福利水平。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国家保障所有公民都享受社会福利、卫生保险福利、丧失劳动力者与失业者有抚恤金和养老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受教育权,小学是义务教育。国家把义务教育将提高到更高阶段。国家主持全部教育,并保障大学和科研中心的独立性,这一切者是为着实现教育同社会、生产的需要相联系。
第十九条宗教教育是教学大纲中的基本科目。
第二十条在国家教育机构中各阶段的教育均为免费。
第二十一条扫除文盲是全国的义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