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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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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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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所应当为其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由其本人向协会提交个人会员年检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年检表须注册会计师本人填写。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的,可委托本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证明材料。在填写个人会员年检表时,被委托人应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签署本人的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第四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年检包括申报、预审及受理、材料报送、年检实施、抽查复核和发布公告等程序。
(一)申报。事务所通过协会网站的会员工作室填写年检相关表格,完善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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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审及受理。网上年检信息经协会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注册管理科统一受理,并填写受理意见。
(三)材料报送。事务所根据受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年检材料,报送协会注册管理科。
(四)年检实施。注册管理科根据有关科室的年检预审意见,结合会员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通过、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综合年检意见。
(五)抽查复核。协会根据年检情况实地抽查复核部分会员的申报材料。
(六)发布公告。协会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通过年检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有关媒体及协会网站上公告。对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以及撤销或注销的个人会员,不予公告。
第十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五章 年检处理
第十五条 当年新设立的事务所,不参加当年年检,但需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年检材料。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年检暂缓通过: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或合伙人(股东)数量不符合规定,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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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五)不为其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支机构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的。
(八)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至年检时整改未符合要求的。
(九)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协会等部门的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结论未下达的。
(十)协会认为应当年检暂缓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的。
(三)报送的年检信息或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