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在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实现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既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东北亚各国政府的愿景。这客观地要求对东北亚六国的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进行研究, 因为经济的一体化, 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引导。俄罗斯作为东北亚区域内一个举足轻重的国家, 由于受历史文化和本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 其知识产权制度独具特色。因此,深入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尤为重要。一、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及特征俄罗斯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时也悠长。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经历了俄罗斯帝国、苏维埃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三个历史时期。由于各时期所处的社会形态不同, 其知识产权法也差异很大, 但俄罗斯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则是在苏联解体以后。为了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着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 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例如,在 1992-1993 年间, 有总数超过 100 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诞生, 并且, 其内容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十分一致。同时, 1993 年俄罗斯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为了成为 WTO 组织成员. 俄罗斯进而修改已制定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如 2002 年《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法) 修改与补充法》,200 3年《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修改与补充法》,2004 年《俄罗斯联邦(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修改法》等。 WTO 成员国内法应当与 WTO 规则接轨是对拟加入者的最基本要求。至 2006 年,历经 12 载,俄罗斯完成了知识产权的完全法典化, 成为世界上唯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国家。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以下简称俄罗斯民法典)于 2006 年 12月 16 日颁布, 2008 年1月1 日开始实行,同时,废止和终比俄罗斯以前所有知识产权的单行法。以现行《俄罗斯民法典( 第四部分) 》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所涉及到的诸多权利对象为例,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与具有主导地位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进行了接轨。从表中可见,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保护的科学发现未列入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外,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与有关的国际惯例完全一致, 只是因为就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 如发现者身份权、荣誉权, 缺乏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故仅有该项权利未列入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客体保护范围。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除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外,还具有两大特征: 1. 统一技术权制度的设立在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 俄罗斯民法典第 77 章中的统一技术权完全是一个创举,它与第 69-76 章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作为统一技术权客体的统一技术是指以客体形式体现的, 其中融合了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依照俄罗斯民法典第 7 章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 并且能够在民事或者军事领域内的特定实践活动中作为技术基础的科学技术活动成果。统一技术作为复合客体具有着不可比拟的创举性和特殊性, 这是因为它意味着对由不同知识产权制度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个别化手段等法所调整的其他知识权客体整体的使用, 并且应被视为科技活动的成果, 而非单纯的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总和。另外, 并不是所有的统一技术权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