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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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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7/2/23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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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议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不动产登记,不但对于明确物权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城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活跃, 不动产物权变动频繁, 物权登记作用愈发突出。 1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弊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实行的城乡分割及指令性的计划经济, 造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具体表现为: 城乡登记不统一、不动产登记范围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繁杂等。例如,我国的土地、房屋、海域、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的登记发证分别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下设的登记部门负责。除了《物权法》外, 土地上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分别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主要法律依据为《土地法》、《土地登记办法》; 房屋上的物权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主要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主要法律依据为《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登记,主要法律依据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森林草原等资源由林业管理部门登记, 主要法律依据为《草原法》、《森林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总之,我国的不动产长期以来处在分散登记状态,由不同机构负责登记, 这些不动产登记机构互不隶属, 特别是房屋和土地分别登记, 实际上很难保证“房地权利一致”的原则, 容易产生房、地分别抵押,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使用权相互冲突, 也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权利界限不清等弊端,产生大量矛盾和纠纷。 2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可行性及必然性《物权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0 6 年建设部组织佳木斯市等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践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可行的。世界各国或地区在设立登记机构时普遍遵循两个准则: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独立性,登记机构多为司法机关,也有行政机关, 但都是独立的部门; 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性,法律一般规定区域内实行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即不论是土地房屋, 还是其他不动产均由统一的登记机构负责。这两个准则都是物权公示原则决定的。当前,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 政出多门、分散登记, 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 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对于明晰物权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不动产统一登记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 减少权属纠纷, 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目前,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簿册不统一、登记办法( 依据) 不统一、登记查询制度不统一和信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