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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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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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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专业
(五)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留用地的办理,并向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明确留用地的使用功能并核实相关材料。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进行选址,出具留用地选址意见;
(六)国土部门出具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七)环保部门出具留用地环评意见;
(八)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具体用途、规划功能及规划设计要点;
(九)由国土部门报区政府审批;
(十)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核减相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
(十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核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十条 申请留用地所需资料: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安排留用地的书面申请(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
(二)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申请留用地的会议纪要及承诺(明确未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前,留用地不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立项文件;
(四)规划选址文件;
(五)用地初步审查文件;
(六)环评意见;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要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调剂、使用、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兴建物业分配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抵偿未安排的留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直接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宅基地除外)。
第十四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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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所发生的费用由属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五条 留用地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留用地用途的,应当按程序申报。经批准改变留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改变功能相关事项。
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乡规划调整需征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留用地流转与开发
第十六条 留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用于收益稳定、促进农民就业的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的流转按照珠海市和斗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性质的留用地流转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流转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留用地使用权流转台帐,定期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相关流转信息在区“三资”交易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条 留用地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