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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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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2/24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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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自 19 世纪鸦片开始倾销中国, “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 推其为祸之列,小足以破业陨身,大足以亡国灭种。”正因如此,新中国成立后, 政务院迅即于 1950 年2月 24 日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禁烟运动。仅仅用了短短 3 年的时间, 就一举铲除了毒害中国 100 多年的鸦片烟毒, 因而被国际社会誉为“无毒国”。鉴于毒品犯罪在中国并不是一个严重问题,因此, 1979 年7月1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典) 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并设置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刑法典第 171 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然而,进入 1980 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国际毒潮再次涌入中国, 曾经禁绝多时的贩毒、制毒、吸毒现象又死灰复燃。为了有效地应对毒品犯罪, 立法机关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对刑法典作了修改和补充。例如, 1982 年3月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了贩毒罪的法定刑,规定贩毒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87 年1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 为依法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88 年1月 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规定走私鸦片等毒品, 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80 年代后半期,是国际毒潮涌入中国大肆泛滥的第一个高峰期, 过境贩毒引发了国内的毒品消费, 使中国成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为适应新形势下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 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也为了履行有关禁毒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1990 年 12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较系统、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毒品犯罪及其法定刑。同时, 对吸毒行为、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的行为也作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单行毒品犯罪刑事立法, 在中国禁毒立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 年3月 14 日全国人大对刑法典作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一方面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