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HLJD-JZ-2010 )( 以下简称本定额) ,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相配套, 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101-95 ), 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 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人工单价按 元/ 工日确定。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 1. 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 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百分比( % )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 打桩) 损耗; 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废品率名称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安装、打桩损耗现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 % %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 % 外购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 % 4 .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5 .施工工具用具消耗材料,已纳入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 6 .材料单价是结合哈尔滨市 2008 年下半年、 2009 年上半年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一定比例综合取定。三、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台班单价的确定 1 .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规格、型号与定额不同时, 均不得换算(有注明者除外)。 2.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 0 年) ,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取定。 3 .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发生时按措施项目中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4. 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机是按双锥反转 350L 编制, 同时列出了 500L 混凝土搅拌机(未计价机械) 台班量, 可依据双方约定及现场实际情况换算, 其台班单价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四、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 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2 五、本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项目清单编码一致,并附有定额编号,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清单编码的项目,按清单编码的规律编制了清单编码;对一些辅助项目,只列定额编号。六、施工用水、电消耗量的确定施工用水、电是按城镇自来水和供电局供电形式考虑。供水、供电为其他形式者, 按实际发生计算。定额将施工用水量列入材料消耗量, 施工用电量列入机械消耗量中( 未计价材), 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机械用电量。在施工中由建设单位供水、电时, 挂表者, 施工单位可按表的计量数与建设单位结算; 不挂表者, 可按定额水、电消耗量及水、电预算价格双方进行结算。七、定额中包括材料( 成品、半成品)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发生再次搬运的,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八、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 20m 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 20m 时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超高费用。九、本定额按现行的建筑市场环保要求,编制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应定额项目。十、项目中混凝土、砂浆按常用规格、强度等级列出,实际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实际使用配合比中材料用量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十一、混凝土、砂浆是按干燥状态的净(中) 砂计算的。在材料预算价格中考虑了砂在自然湿度条件下的膨胀因素。十二、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