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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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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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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罚所禁止的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
1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特殊身份群体:是指主体反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代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第八章
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过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象的错误:1兽当人(未遂),2人当兽(过失或者意外事件),3甲当乙(故意***或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