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4,853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4/27 文件大小:4.74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宣告执行活动,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社区服刑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矫正期满后返还。
社区服刑人员是境外人员的,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有权交控部门的
通知阻止其出境。
第八章 居住地变更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导致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审批居住地变更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三)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移交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九章 禁止令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教育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因就学、居住等原因确需进入的;或者被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有正当理由确需进入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令执行完毕的,司法所应当在期满当日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日为节假日的,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但禁止令期限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章 会 客
第三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
第十一章 走 访
第三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对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一个半月走访一次。
第三十九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开展走访工作,掌握其动态。
第四十条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每三个月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十二章 检查与核查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严格管理和经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信息化核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施信息化核查。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信息化核查,应当依法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透露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也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