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浅析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从香港特区法官涉及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角度.doc

格式:doc   大小:103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析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从香港特区法官涉及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角度.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2/26 文件大小:10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析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从香港特区法官涉及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角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从香港特区法官涉及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角度一、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与国家认同感香港是一个中西文化糅合的独特社会。尽管香港回归十余年, 香港社会及居民国家认同感有所增强, 但是幅度不大。香港法院中的法官亦是如此。香港特区法官的国家认同感起初很低, 然后逐渐增强, 但是仍然较低, 这可以从香港法院对于基本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及其带来的后果方面进行考察。(一) 基本法解释方法与基本法解释制度由于香港特区法官对于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讨论涉及与其密切关联的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制度, 因此有必要在此阐述。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制度, 学界存在争议, 很多学者概括为双轨制或二元制。也有少数学者持质疑态度,认为根据《基本法》第 158 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关系和逻辑结构, 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香港法院因授权获得的解释权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固有的解释权相提并论, 因为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关系不同、地位效力不同、解释权的启动不同。把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双重解释制”或“一元两极主从解释制”较为合适。不管争论如何, 毋庸置疑的是在现行解释体制之下, 香港法院对于基本法的解释在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正是由于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原因, 才导致了香港特区法官对基本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具有了重要意义, 进而对香港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例如, 在著名的“吴嘉玲”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这样写道:“自从内地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后, 香港与中国的关系变得息息相关, 家庭联系更形广泛密切。”判决中把“香港”和“中国”作为两个单独的主体进行并列, 显示着其认同感的程度稍微低些。若本句中在香港未回归前出现, 情有可原, 毕竟其尚未回归。但是这样的并列仍出现在回归后的判决中,则隐含着依然存在着隔阂。依内地人的眼光看来,香港与“内地”或“祖国大陆”这样的词并列在一起才是适当的。至于差异有多大及其影响参见董立坤、陈虹: 《论香港高等法院对“菲佣居港权”案的判决--- 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律效力》,《政治与法律》 2012 年第 6期。姚国建:《论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 以陆港两地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为视角》, 《政法论坛》 2011 年第 4 期,第 67 页。参见“入境处处长诉庄源”案( FACV NO. 26 of 2000) 中译本判案书,第 87 段。(二) 基本法解释方法与国家认同感国家认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国家归属( 包括对国民身份、国家领土主权、国家政权、制度等) 的自觉认知。国家认同感的建立与语言符号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 国家认同感的建构就是一个创造符号、解释符号、革新符号、运用符号和使符号物化的过程。”主体所表达的言论,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国家认同感的强弱。符号语言的运用可以达成对事物的解释, 运用一定的语言进行解释可以形成不同的解释方法。在涉及基本法的解释方面, 法院判决及其结果是法官个人或者群体国家认同感的表象, 其判决中的符号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家认同感的强度。香港特区法官采用某种解释方法运用语言解释基本法能够反映其国家认同感。此外, 由于香港《基本法》制定的特殊背景以及香港回归原因, 香港特区法官并不会对《基本法》本身提出质疑, 当然从这个角度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