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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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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fxl8 2014/1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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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湾项目筹建处
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版次
生效日期
编写
审查
批准
修改原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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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发布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主任:/
副主任:/
成员:安质部、工程部各专工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统筹管理。
(2)指导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
2、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
(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2)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3)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要求各参建单位专门用于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4)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培训与宣贯
第十条筹建处工程部、安质部全体成员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股份公司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