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洋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本单位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海外公司、海外办事处及有相对独立的分公司。
第四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总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总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不含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与其他监督机构合设,也可以分设。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只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一)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能熟练使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确认的内部审计任职资格。
(二) 熟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规定不同岗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经历等方面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而且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应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内部规章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后续教育。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本单位投资预算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董事会、总经理(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