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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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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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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建立领域诚信体系建立,进一步标准建筑市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立招投标监视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采纳干脆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纳税按必须时段内企业在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刚好向市工程建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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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平安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易类、工程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平安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建管监视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遵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比工作。评比工作完毕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报市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企业进展诚信申报。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 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刚好向市工程建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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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主动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赐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
第十八条 应由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 应由企业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视机构获得该不良行为信息后,告知市工程建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扣分;企业未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扣分有效期;情节紧要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第四章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其次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起先进展工程质量、平安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现场行为信息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工程完成一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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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一条 现场行为评价实施单位进展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帮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答复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其次十二条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其次十三条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