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一、国际法渊源概述不同的人对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产生的原因或形成的过程, 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还有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确立或存在的形式。在这里主要指的是最后一种说法, 即国际法渊源是指具体法规的现实存在形态。因此, 毫无疑问,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于国际法存在之初就已存在。不过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个发展过程,对这个问题的正是研究源于 1907 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 1920 年 12 月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中正式系统化。而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家间的“准条约”是表明国际法渊源形成与存在的新形式。国际组织的决议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的诸多决议, 其中联合国的决议尤为重要。“准条约”是通过国际会议等方式达成的类似条约的协议,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 国际法渊源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是以习惯法转向成文法为主,二是以欧共体为例,由某一立法机关制定通用的法律。二、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可以从历史、表现形式两个方面体现(一) 从历史看条约的地位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古代的条约主要是关于战争、边界争端的, 且大多为双边条约。而这些条约正式古代国际法的主要支柱, 一般认为公元前 1308 年印度欧罗巴种族中赫蒂特王同埃及缔结的永久和平同盟条约是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而公元前 3100 年美索不达米亚的拉加什城邦和乌马城邦缔结的条约是最早的关于疆界的条约。这在当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纵观历史长河, 有几个条约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条约是 1648 年的结束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它首开多边国际条约间接承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先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许多国家纷纷独立, 国家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多, 同时为国际社会通过国际会议解决问题提供了范例。此和约确立了等原则, 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初步形成。 1815 年为稳定欧洲大陆秩序而签订的《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领土原不干涉原则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促进了多边外交模式的形成, 同时也推动了国际组织的发展。而 1919 年的《凡尔赛和约》在国际法的历史上也有重大意义,它的第一个部分--- 《国际联盟盟约》是第一个全球性政治组织的宪章, 它规定了国际联盟的相关职能和机构设置, 同时也确立了限制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二) 从国际法的表现形式看条约的地位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等五种。《国际法院规约》中将国际条约放在国际法渊源的首位, 而基本上所有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论述也会将条约放在第一位, 从表面上也可以看到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重要性。国际法规则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占了绝大多数, 国际习惯作为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近年来国际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条约跟国际习惯相比, 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 条约是国家明示同意的规范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则,因此其内容精确,不易产生歧义; 其次,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今时代, 条约较易制定和变动, 因此是一种更为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