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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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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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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分专家认为,部出台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评估)水库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验收内容)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验收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经有关专业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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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专项验收成果)专项验收成果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1年内进行。按期验收有困难时,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三、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其中: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并直接管理的工程或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四、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其中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有关流域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五、其它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单元)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总体初步设计进行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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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长或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分期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