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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庭对逮捕的执行与被逮捕人的移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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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庭对逮捕的执行与被逮捕人的移交.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2/28 文件大小: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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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国际刑事法庭对逮捕的执行与被逮捕人的移交国际刑事法庭是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简称纽伦堡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简称远东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简称前南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简称卢旺达法庭) 和国际刑事法院等五个国际刑事法庭的统称。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是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 二者合称特设法庭) 和国际刑事法院中有关逮捕执行和被逮捕人移交中的程序问题。一、令状的传递: 执行和移交的前提“传递”是指制作逮捕和移交请求(令) 并随后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传送的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制作逮捕和移交请求(令); 二是把上述请求( 命令) 传递给有关国家和组织。本部分主要围绕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展开。(一) 传递的主体《前南规则》第 55 条第( D) 款规定了“对被告的逮捕令和将被告交付法庭的命令,应由书记官长传递给该令状所致之人或部门”。这就说明在前南法庭中, 传递逮捕令的主体是书记官长。在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第 89 条第 1 款的规定, “本法院”可以将逮捕并移交某人的请求书传递给有关国家。它只说明传递的主体是“本法院”,至于是法院系统的哪个主体( 书记官长或是检察官), 则不明确。《国际刑事法院程序与证据规则》第 176 条第 2 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书记官长应发出分庭提出的合作请求书, 接受被请求国的答复、资料和文件。检察官办公室应发出检察官的合作请求书, 接受被请求国的答复、资料和文件。从上述两个条款规定看,传递主体有两个: 分庭提出的合作请求书由书记官长负责传递; 检察官办公室发出检察官起草的合作请求书。但是, 它却忽视了一个前提, 即制作主体。上述对传递主体的分配是建立在制作主体的基础上的,如果申请书是由法庭制作,那么传递主体是书记官长; 如果由检察官制作, 那么传递主体自然是检察官办公室。如果制作主题不明确, 传递主体也就很难确定。正是因为《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程序与证据规则》对逮捕与移交申请规定的模糊性, 所以才导致了检察官的传递权之争。乌干达情势是国际刑事法院最早接受的犯罪情势, 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对其中的犯罪最先签发逮捕令的犯罪情势, 因此, 也是最早面临逮捕与移交申请如何传递的案例。检察官认为, 其可以享有逮捕与移交请求的制定权和传递权,并要求法院举行传递逮捕令的听讯。 2005 年6月9日,预审二庭应检察官的要求决定举行传递逮捕令的听讯。 2005 年6月 16 日,预审二庭举行该听讯。 2007 年7月8 日,预审二庭作出决定, 认为书记官处是传递逮捕和移交请求的适当机构。法庭认为,法庭“签署”了逮捕和移交请求,因此是法庭“制作”了该请求。但是, 法庭并不排除在特定和紧急情况下指派检察官传递特定的合作请求、逮捕令和由此产生的回应受理文书等的可能性。(二) 传递的内容 1. 特设法庭传递的内容特设法庭向被告人在其境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居住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提出移交案件时,所需传递的材料如下:( 1) 对被告的逮捕令和移交案件令;( 2) 确定的起诉书;( 3) 关于被告权利的说明,如有必要提供被告使用的语言文本。当然,上述内容是对有逮捕证的逮捕而言的。对于临时逮捕, 检察官可以直接要求任何国家实施逮捕, 而不必经过特设法庭审查。临时逮捕后, 如果有必要移交国际刑事法庭拘留所的,那么责任法院需要签署移交和临时羁押令。该命令一般包括:( 1) 检察官申请移交和临时羁押的理由,除非检察官只想讯问犯罪嫌疑人, 还应提出临时的指控和检察官所依据的材料的摘要;( 2) 临时羁押嫌疑人的时限;( 3) 嫌疑人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说明。 2. 国际刑事法院传递的内容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 91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为了逮捕与移交对其发出逮捕证的人, 国际刑事法院应向有关国家发出请求书。请求书的内容主要有:( 1) 足以确定被要求的人的身份资料,以及关于该人的可能下落的资料;( 2) 逮捕证副本;( 3) 被请求国的移交程序所要求的一切文件、声明和资料, 但这些要求不得比该国根据同其他国家订立的条约或安排而适用于引渡请求的条件更为苛刻, 而且主要考虑到本法院的特殊性质, 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这些要求。另外,根据《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条例》第 111 条的规定, 提出逮捕和移交请求时, 书记官长还需要附有一份法院对案件可受理性的裁定。对于上述请求书中的第 3 项内容,即国内法所要求的材料, 《罗马规约》第 91 条第 4 款进行了说明: 缔约国应就可能适用的国内法要求, 同法院进行一般性协商, 或对具体事项进行协商。第 97条“磋商”条款第 1 项进一步明确规定, 如果执行请求所需要的资料不足, 被请求国不应断然拒绝, 而应立即与本法院磋商解决问题。对于临时逮捕,根据《罗马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