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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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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2/28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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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刑罚失衡概念尚未统一,学界多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广义的刑罚失衡是指刑罚在成本与效益、反映罪刑关系的质与量等平衡要素间, 未能合理协调各自的关系。狭义的刑罚失衡是指罪刑不均在宣告刑上的集中体现。修改后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下文简称制售假药罪)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将罚金刑由“倍比制”改为“无限额制”, 使刑法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加重了打击的力度, 但这种修改却也加深了刑罚失衡的危害。本文拟以量刑制度的完善为切入点, 探讨该罪刑罚失衡的防范对策。一、制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现实表现自制售假药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起,实现预防制售假药罪的刑罚目的, 就成为刑事立法与司法长期致力的目标。然而时至今日制售假药罪案件仍然频发, 社会危害严重, 究其刑法原因, 刑罚失衡表现在客观和主观方而的问题不可轻视。(一) 客观方而 1. 立法规范的罪刑失衡随着对制售假药罪危害性认识的提高,该罪历次修改后都对刑罚有所调整。 1979 年《刑法》设置了制造、贩卖假药罪,规定了“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的法定刑;1997 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将“足以”和“单处罚金”去掉,在“严重危害”和“致人死亡”后增加“其他严重”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定刑配置明显从宽到严, 从实害犯、危险犯再到抽象行为犯, 刑罚扩张日趋明显, 其结果是因刑罚配置的加重,出现了拔高刑罚幅度的法定刑攀比现象。与此同时,因法律规定不协调,造成的刑罚不确定现象更加突出。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 使原来相对确定的刑罚标准被模糊了。一方而, 原法条依危害程度不同, 规定了从单处罚金到没收财产这种衔接紧密的刑罚梯度, 而修改后, 只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刑罚尺度与危害程度衔接跨度大,对应性不确定, 这就降低了原有刑罚梯度与危害程度对应的准确性。同时, 无限额罚金刑判处以情节为参照标准的做法, 又因情节的非规范性常导致量刑偏差。另一方而,原法条通过将“足以”和五万元数额相结合①,建立起依危害程度和数额裁量刑罚的模式,但修改后“足以”的去掉, 使其丧失了调整刑罚的标准作用。 2. 司法适用的量刑失衡因刑罚限制条件降低导致了刑罚的扩张,而刑罚的扩张又扩展了裁量的空间。若没有量刑规范的保障,刑罚失衡则在所难免。从推导案件宣告刑的整个过程来看, 量刑阶段被公认为是刑罚失衡的重灾区。本罪的修改与《药品管理法》产生竞合, 使先经行政法再经刑法的两段式不法程度评价体系, 被刑法通过效力位阶改变了。尽管因非刑罚处理方法仍可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 在最终适用的结果上也可能完全相同, 但性质和顺序却全然不同。这就造成了对行政处罚范围的缩减, 无形之中加大了裁量的空间。加之制售假药罪的诸多案件事实和情节须认定、证据材料须认定、自由刑种类及幅度须裁量、无限额罚金刑数额须考量……没有量刑规范则会导致刑罚不均, 致使犯罪人对刑罚公平性产生质疑。量刑规范化之所以成为刑事改革的目标,不仅是因为量刑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还因为量刑偏差己成为刑罚失衡的主要致害原因。量刑偏差主要表现为: 一是量刑实体内容规范欠缺。量刑基准的规范意义没有真正体现、基准刑的量定作用没有真正实现、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功能没有真正发挥, 致使科学的量刑方法没能真正确立、裁量权的适用缺乏正确指引。二是量刑程序诉权分配不均。将法院作为刑罚评价机制的唯一有权主体, 一方而, 因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性偏低, 致使判决导入的大众理性因素较少容易产生个人专断。另一方而, 当法官欲做出的判决与社情民意的态度相左时, 又容易因不堪各方压力, 导致最终判决的刑罚结果受到影响。此外,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被弱化了。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很少严格参照量刑建议, 加之其广泛存在“建议判处罚金”而无具体数额的模糊陈词, 这就削减量刑审查的监督和修正作用。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 则更因自身诉权的缺乏难以保证量刑的准确性。(二) 主观方而 1. 思想观念局限对刑罚目的的认识差异, 常导致对罪刑均衡标准判断的不同、对正义价值的评价不同, 坚持不同的理论则是造成认识差异的主要原因。虽然刑法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主张报应主义刑罚, 但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却广泛存在。最极端的报应观念则是重刑思想,